近日,陜西西安未央區檢察院通報,姚某因危險駕駛被宣告不起訴,他和公司領導拿著錦旗到檢察院表達謝意。事情源于2021年12月,交警發現姚某酒駕,血醇濃度為144.3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事后,警方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將姚某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檢察官審查查明,姚某雖系酒駕,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姚某酒駕是因父親突然暈倒,著急看望父親,公司也證實姚某工作表現良好,踏實認真。
綜合考慮,檢察官拿出相對不起訴處理意見,得到聯席會員額檢察官、分管領導肯定。根據道交法規定,醉駕須吊銷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西安醉駕男子送錦旗感謝檢方未起訴,這個處理方式真的表示無法理解。
醉駕如何處罰,都有明確說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其中確認有一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若可以根據情況酌情處理,但是送錦旗感謝這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根據官方的回應,會不會讓別人產生“我工作認真,就可以酒駕”的想法?這是不是在挑戰底線?
但其實醉駕而不起訴,不是什么新鮮事。在全國不少地方,不乏相關案例。而且,從法律角度看,“醉駕不起訴”并非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如依據《刑訴法》,“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7年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更進一步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剛看完貴陽一越野車沖向公交站臺撞死正在等車女子,場面慘不忍睹,被調查譚某也是涉嫌灑后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駛時是非常嚴重的不良行為,同時酒后駕駛會帶來非常大的安全隱患,不僅會給駕駛人自已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帶來危害,也會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往往會造成后悔莫及的交通事故。
“車禍勐于虎”,此言不虛。酒后駕車付出的代價是慘痛的,一旦出事故,首先受到傷害的就是駕駛人和雙方的乘車人員,輕者皮肉之苦,重者終身殘疾甚至失去生命。身體上的殘疾,給自己造成精神上的打擊,留下終生遺憾和永久的傷痛。車毀人亡則注定妻離子散,給幸福的家庭帶來巨大的創傷。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我們都要好好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