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小區周邊
小轎車一停
竟然就成為了男子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場所”
但是
容留他人吸毒可不是請客吃飯
而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日前,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成功破獲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今年2月下旬,據可靠線索稱,新余市一名男子經常在生活小區附近的汽車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接到線索后,該分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取證。
在掌握充分證據后,該分局立即組織民警進行布控,成功將一名嫌疑人男子抓捕歸案。經審訊,嫌疑人張某對其多次在汽車內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張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政法君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中容留是指基于特定目的或者滿足他人特定需要而為他人提供場地的行為,容留行為既可表現為作為,也可表現為不作為,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相關司法解釋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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